竹島問題
關於竹島的領有
從各類地圖和文獻中可以看出,日本自古便已認識到竹 島的存在。早在17世紀初,日本的商人在獲得江戶幕府的 許可渡往鬱陵島時,就已將竹島標記在航線上,並將其作 為捕獲海獅等水域。至少在17世紀中期,日本就已經確立 了對竹島的領有權。
1900年代初期,島根縣島民要求穩定海獅捕獲活動的 呼聲逐漸高漲,於是,日本政府於1905年1月通過內閣會 議決定將竹島編入島根縣,再次確認了對其的領有權。

▲1909年前後的竹島捕魚公司(照 片:摘自 川上健三《竹島歷史地 理學研究》〔古今書院〕)

▲日本漁民在竹島周邊海域的捕魚 活動盛行(1930年代)(照片:個 人收藏〔島根縣竹島資料室提供〕)
《舊金山和平條約》 和國際社會確認了日本領有竹島
1951年9月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承認朝 鮮的獨立,同時規定了「包括濟州島、巨文島、鬱陵島 在內的朝鮮」為日本應該放棄的地區。當時,韓國曾向美 國要求「希望將竹島也放入其中」。但是美國表示,由於 竹島未曾被作為朝鮮的一部分,且未發現朝鮮曾提出過領 有權的主張。因此美國明確否定了韓國的主張。

▲1951年8月美國助理國務卿臘斯克(遠東事務擔當)的信函(複印件),明確否定了 韓方的主張。
韓國的非法佔領
1952年1月,韓國總統李承晚違反國際法,單方面地設 定了所謂的「李承晚線」,將竹島吞併至線內。此後,相 繼發生進入線內捕撈的日本漁船被韓國扣押的事件,甚至 造成了日方人員的死傷。1953年7月,在竹島周邊巡視的 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船遭到韓國當局的槍擊。直至現在,韓 國還派遣警備隊員常駐竹島,並在島上建設了宿舍、監視 站、燈塔、靠岸設施等,持續非法佔領竹島。

日本針對竹島的措施
針對韓方非法佔領的相關舉動,日本每次都提出嚴正抗 議。並且從1954年至今,日本已3次提議將該問題提交給 國際法院,希望通過和平手段加以解決,但皆遭到韓方 的拒絕。
日韓兩國通過2002年共同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等,建立了 信賴關係。為了構建真誠友好的關係,日本希望雙方能根 據國際法,冷靜、和平地解決竹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