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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閣諸島

有關尖閣諸島的問與答

問一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的基本立場是甚麼 ?

  • 答一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的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而且我國現在亦有效地控制著尖閣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必須解決的領有權的問題。

問二日本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依據是甚麼?

  • 答二
    • 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於一九五一年締結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從法律角度上確認了日本領土,而在其第二條所規定的日本放棄的領土中,尖閣諸島不被包含在內。根據其第三條的規定,這些島嶼被歸納為南西群島之一部份而被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後來又根據一九七二年的《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尖閣諸島被包含在把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
    • 尖閣諸島在歷史上一直以來都是屬於日本領土的南西群島的一部分。自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在國際法上這一行為符合正當獲取領有權的方法(先佔原則)。一八九五年四月締結的《馬關條約》中,尖閣諸島沒有被包括在第二條所規定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列島當中。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b)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

 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群島(含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巖南方的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火山群島)、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國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有權對包括海域在內的這些島嶼的領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利。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第一條】

二、就本協定而言,所謂“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是指,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所有權力託管給予美國的全部領土和海域範圍內,根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關於奄美群島的協定及關於南方群島和其他島嶼的協定》中已經歸還日本的部份除外。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第二條】

雙方確認,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以往日本和美國之間所締結的條約、公約和其他協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華盛頓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及與此有關的協定,和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在東京簽署的《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均適用於琉球群島、大東群島。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共識紀要】

 關於第一條:
第一條中第二項所指定的領土是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所規定由美國管轄的領土,並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國民政府佈告第二十七號〉中所指,用直線依次連接下列坐標的各點所形成區域內的所有的島嶼,小島,環礁和岩礁:

map

北緯 / 東經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二十四度 / 一百二十二度
二十四度 / 一百三十三度
二十七度 / 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二十七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問三說日本有效地控制著尖閣諸島,有具體事例嗎?

  • 答三
    • 一名從大約一八八四年以來已在尖閣諸島周圍從事漁業等活動的沖繩縣居民,提出了要租賃這些島嶼的申請。當時的明治政府於一八九六年批准了此項申請。獲取批准之後,此人派工人到這些島嶼進行以下商業活動:收集鳥羽毛、製造柴魚乾、採集珊瑚、畜牧、生產罐頭食品和開採磷礦和鳥糞(作燃料用途)等。明治政府批准個人使用尖閣諸島,而此人又能夠在該列島上公開進行生產活動之事實,表明了這些島嶼是在日本的有效控制之下。
    •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曾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等活動。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按照《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於尖閣諸島作為南西諸島之一部份,已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因此直到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前的此段時期,日本不能對該群島行使直接統治。然而,即使在此期間,該群島仍是日本領土的一部份,美國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而對該群島曾經擁有行政權利的唯一例外,再沒有第三國對其擁有過權利。此法律地位是通過琉球群島的美國民政府和琉球群島政府的有效統治而得到確保。
    • 以下是在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行政權歸還日本之後,一些有效控制的例子。
      • (一)、巡邏和執法。(例如對非法捕魚的外國漁船執法)
      • (二)、向群島上的私有產業業主徵收資產稅。(於黃尾嶼)
      • (三)、當作國有土地來治理(大正島,釣魚島等)。
      • (四)、日本政府自一九七二年以來即根據《日美駐軍地位協定》把黃尾嶼和大正島提供給美國作為駐日本的設施與地區。
      • (五)、由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所進行的調查(例如,沖繩開發廳所進行的開發與利用調查(建造臨時直升機場等)(一九七九年)、沖繩縣所進行的漁業調查(一九八一年)、環境局所委託的信天翁航空調查(一九九四年)等)。

日本政府對中國(和台灣)的主張的看法

問四尖閣諸島位於何處?

  • 答四尖閣諸島隸屬於沖繩縣石垣市、位於距離石垣島以北約170公里、距離與那國島以北約150公里之處。距離台灣約有170公里、距離中國大陸約有330公里。

問五日本政府對中國(和台灣)宣稱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主張有何看法?

  • 答五
    • 由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為支持其對尖閣諸島擁有領土主權之主張所提出的歷史,地理或地質依據,全都不足以構成有效的國際法規理據。
    • 此外,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是在一九七零年代之後,才開始宣稱擁有尖閣諸島主權的。這是在聯合國機構於一九六八年秋季進行了一項調查,結果宣佈在東海發現了石油資源的可能性,並由此而引起人們對尖閣諸島的關注之後。在此之前,他們從來沒有表示過任何反對意見,包括該群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而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的事實。中國從來沒有解釋為什麼它沒有表示反對。
    • 一九二零年五月,發生了福建漁民在尖閣諸島遇險獲救的事。在當時的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所發出的感謝信中,就有“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記述。此外,《人民日報》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所刊登的一篇文章,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該文明確指出了琉球群島由7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組成。還有,中國一家地圖出版社於一九五八年所發行的《世界地圖集》(一九六零年再版),把尖閣諸島劃分為沖繩縣的一部分,且標明為“尖閣群島”。再者,從一九五十年代起沖繩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美軍使用部份尖閣諸島(大正島和黃尾嶼)作為射擊和轟炸訓練場地,但卻沒有紀錄顯示中國曾經在這段期間提出任何抗議。

【參考:中國(和台灣)的領土權主張背景】

一九六八年秋季,在聯合國亞洲與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的協助之下,以日本、台灣和韓國的專家為主的科考團,合作進行了一項學術調查。結果顯示在東海有石油資源存在的可能性,尖閣諸島由此受到矚目。

【參考: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的感謝狀】(暫譯)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的感謝狀

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三十一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 承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卹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 馮冕
中華民國九年五月二十日

【參考: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人民日報文章《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摘錄,暫譯)

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人民日報文章《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

 「琉球群島散佈在我國(注:中國。下同)台灣東北和日本九州島西南之間的海面上,包括尖閣諸島、先島諸島、大東諸島、沖繩諸島、大島諸島、土噶喇諸島、大隅諸島等七組島嶼,每組都有許多大小島嶼,總計共有五十個以上有名稱的島嶼和四百多個無名小島, 全部陸地面積為四千六百七十平方公里。群島中最大的島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大琉球島),面積一千二百十一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島諸島中的奄美大島,面積七百三十平方公里。琉球群島綿互達一千公里,它的內側是我國東海,外側就是太平洋公海。」

【參考:《世界地圖集》(一九五八年出版,一九六零年再版)】

《世界地圖集》(一九五八年出版,一九六零年再版)

 一九五八年,中國一家地圖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圖集》明確地把釣魚島列嶼劃分為沖繩縣的一部份,並把它們標名為“尖閣群島”。中國聲稱,這本地圖集有一個註釋,說明“與中國的交界有一部分是根據抗日戰爭前所出版的地圖集(即當台灣還是日本的殖民地的時期)”。因此僅以一九五八年所發行的地圖內容來證明中國政府承認日本對尖閣諸島之主權是不足夠的。但是,中國所指出的標註原文僅為“本圖集中國部份的國界線根據解放前申報(當時的中國報紙)地圖繪製 ”, 卻沒明確說明哪些部份是解放前的。在這本地圖集裡,台灣被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而尖閣諸島被確定為“尖閣群島”。中國僅保留着在台灣還是日本殖民地時期把尖閣諸島視為台灣附屬島嶼之主張, 是很不自然的。

問六中國政府聲稱,尖閣諸島並不是日本所說的無主地(“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而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固有領土。根據歷史文獻顯示,尖閣諸島是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利用的。中國漁民曾在這個領域從事漁業和其他生產活動,而且中國東南沿海的人民使用魚釣島作為導航標記。中國還聲稱,在明朝時代,中國的冊封使就已經發現這些島嶼,這些島屬於台灣,還被列入中國的海上防衛區。日本政府對此有何意見?

  • 答六
    • 日本自一八八五年以來即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調查,在確定這些島嶼不僅無人居住,也沒有被任何國家,包括中國統治過的跡象之後, 已經正式把這些島嶼編入了沖繩縣。
    • 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為尖閣諸島領土主權所提出之歷史,地理或地質理由,在國際法上並沒有有效的證據來支持其論點。根據國際法,如只是發現一個島嶼或地理上的接近性,並不是構成領土主權的證據。近日,中國根據國內的許多歷史文獻和地圖,而主張它在歷史上擁有尖閣諸島(即非無主地)。然而,一旦仔細檢查這些文件的原文,即可發現這些文件的內容是完全不足以作為支持中國的領土主權主張的證據。具體來說,
      • (1)中國聲稱, 明朝的冊封使陳侃於一五三四年撰寫的《使琉球錄》明確指出,“該船舶已經過釣魚島,黃毛嶼,赤嶼。到古米山, 即進入了琉球的領土”,因此認為“古米山”就是現在的久米島,從而意味著位於久米島西方的尖閣諸島是中國的領土。中國還聲稱,徐葆光於一七一九年在他撰寫的“中山傳信錄”中指出,“姑米島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註:古米山是鎮守在琉球西南方邊界的山),這也是證明久米島西部地區曾屬於中國的憑證。然而,儘管這些文件顯示了久米島屬於琉球,但卻沒有任何資料說明位於久米島西部的尖閣諸島屬於中國的明朝或清朝。
      • (2)中國還認為,一五六一年胡宗憲所彙編的“籌海圖編”之中的“沿海山沙圖”中包含了尖閣諸島在內,而且這些島嶼被納入在明朝的海防管轄範圍中。不過,這本書其實並沒有明確說明這些島嶼是否被包括在明朝的海防範圍內。雖然該地圖內有畫出了尖閣諸島,但並不表示它們在當時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土。
    • 相反的,日本的調查結果證實了一些事例,證明中國自二十世紀以來,甚至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期間,就已經承認了尖閣諸島為日本領土。比方說:
      • (一)、從一九五十年代起沖繩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美軍使用部份尖閣諸島(大正島和黃尾嶼)作為射擊和轟炸訓練場地,但卻沒有紀錄顯示中國曾經在這段期間提出任何抗議。
      • (二)、一九二零年五月,發生了福建漁民在尖閣諸島遇險獲救的事故。當時的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所發出的感謝信中, 就有“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記述。
      • (三)、《人民日報》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所刊登的一篇文章,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該文明確指出了琉球群島由7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組成。
      • (四)、還有就是,中國一家地圖出版社於一九五八年所發行的《世界地圖集》(一九六零年再版),把尖閣諸島劃分為沖繩縣的一部分,且標明為“尖閣群島”。

問七中國政府聲稱,十九世紀以前中國和包括日本在內之外國所彙編的地圖,全都標明尖閣諸島屬於中國。日本政府對此有何意見?

  • 答七
    • 由於地圖的用途和彙編者各有不同,僅僅根據地圖並不可作為領土主權的憑證。從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即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證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同時,並沒有在國際法上有效的證據可證明中國在一八九五年被日本編入之前即已經對尖閣諸島擁有領土主權。中國政府只在一九七零年代才開始對尖閣諸島提出自己的主權。
    • 中國把林子平於一七八五年撰寫的“三國通覽圖說”作為其主張之証據之一。但是這副地圖的製作用途是否為了要劃出當時的領土意識, 此點並不明確。而且地圖的作者本身並沒有正確的知識。這一點可以從地圖上台灣面積只有沖繩本島的三分之一大小看得出來。

問八中國政府聲稱,日本在中日戰爭(甲午戰爭)期間竊取了尖閣諸島。而且, 由於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台灣和它所有的附屬島嶼, 包括澎湖島在內都被割讓了給日本,並納入了日本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八
    • 雖然《馬關條約》沒有明確界定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和附屬島嶼的地理界限,但從條約的談判紀錄(和其他資料)來看, 並沒證據說明條約的第二條乙項中有關台灣及其附屬島事宜, 尖閣諸島被包括在內。
    • 此外,在甲午戰爭之前的一八八五年起,日本在慎重確認了尖閣諸島不受任何國家, 包括清朝的統治之後,就為正式把它納入為日本領土而作出準備。繼而日本政府在一八九五年一月即由內閣會議決定把尖閣諸島納入為沖繩縣的一部分,這是在《馬關條約》之前的事。就算在甲午戰爭過後, 日本政府也沒有把尖閣諸島視為被割讓的台灣總督府所管轄的區域, 而是一貫視為沖繩縣的一部分。
      • 這些事實清楚地表明,無論是在甲午戰爭前後,日本政府從未把尖閣諸島視為屬於清朝的台灣或其附屬島嶼之一部份。因此,尖閣諸島不可能是《馬關條約》中的割讓對象。
      • 此外,一九五二年的《華日和平條約》已承認,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和澎湖列島等所有的權利。但是,基於上述原委, 《華日和平條約》的談判進程中根本就沒有對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作出討論。這表示尖閣諸島一直以來都是日本的領土之事實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前提。

問九中國政府提到一八八五年由當時的日本外務卿給內務卿的信之內容,並聲稱當時的明治政府承認尖閣諸島在被納入沖繩縣前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九
    • 一八八五年外務卿的信是把該群島嶼納入的手續過程中的其中一份文件,該函件確實曾經提到清朝的態度。然而,把它解釋為日本政府承認清朝擁有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恰好相反,此文件顯示當時日本在該群島不屬於清朝的前提下是如何進行了周祥和慎重的納入領土手續。外務卿在他的信中支持實地調查, 而這一點也清楚表明,日本並沒有認為釣魚島列嶼是清朝領土。
    • 此外,內務卿於一八八五年給外務卿的信中也提到了尖閣諸島並沒有受到清朝統治之跡象。

【參考一:一八八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井上馨外務卿給山縣有朋內務卿的信】

“查該島嶼(注:尖閣諸島)與清國境接近,前經勘查,其面積較大東島為小,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時清國報紙刊登我政府佔據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言,對我國懷有猜疑,屢促清政府注意。當此之際,公然建立國界標志,勢必招致清國猜疑。目前擬僅令作實地勘查,先就港灣地形及土地物產有無開發前途,詳細具報。至於建立國界標志著手開拓一事,當以俟諸他日為宜。”

【參考二:一八八五年十月九日山縣有朋內務卿給井上馨外務卿的信】

“(略)呈太政大臣文件,關於散佈在沖繩縣及中國福州間的無人島及久米赤島等二島的調查事宜,彙同沖繩縣令的呈訴文件 (註:一八八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沖繩縣令呈交山縣有朋內務卿之報告﹝附屬書二﹞) 均已呈上,恭候處理。右開島嶼與中山傳信錄所述之針路方向完全相同,迄無些許歸屬清國之證跡,名稱亦異,且與沖繩縣轄區之宮古、八重山等極為接近,今沖繩縣擬對上開島嶼實地調查,建立國標,諒該無礙。”

問十日本在一八九五年把尖閣諸島劃入國家領土之前, 有沒有進行徹底的調查?

  • 答十
    • 從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即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證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在國際法上這一行為符合正當獲取領有權的方法(先占原則)。

【參考】

關於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前準備納入領土之其他主要的事實包括: (1) 根據沖繩縣令於一八八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和十一月五日向內務卿提交的報告所示,尖閣諸島的調查是由沖繩縣遵循內政省的命令而進行的,包括於一八八五年十月下旬租用日本郵船公司的船隻“出雲丸”號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查勘,並在隨後把報告書提交給中央政府。以及 (2) 根據一八八七年“金剛”號軍艦的巡航記錄,同年六月該船從那霸朝著先島群島(尖閣諸島的方向)航行,當時的航道處測量班長加藤海軍大尉就在船上。還有,於一八九四年出版的《日本水路志》及其他刊物登載了以加藤大尉在一八八七、八八年的實驗筆記(根據實地調查寫出來的紀錄)為依據的對魚釣島等概況的介紹。

問十一一八九五年的內閣會議決定, 日本政府保守秘密沒有向外公開,不是嗎?

  • 答十一
    • 是的,一八九五年的內閣會議的決定並沒有對外公開,但據了解,在那個時候一般的內閣決定全都是不對外公開的。在上述內閣決定之後,日本在尖閣諸島公開行使其領土主權,包括發出土地租賃的許可證,以及由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進行實地測量,使外界知曉,日本有意擁有這些島嶼的主權。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的政府在有意取得無主地時也沒有義務通知其他國家。

問十二中國政府聲稱,由於日本接受一九四三年之《開羅宣言》和隨後的一九四五年《波茨坦公告》,尖閣諸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應該與台灣一併歸還中國。它還聲稱,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締結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把南西諸島放置在美國行政權下,但南西諸島並沒有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美國政府在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公佈的“琉球群島的地理界限”,單方面擴大了美國的管轄範圍。而當它在一九七一年把沖繩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時,把尖閣諸島的領土也劃入了歸還範圍, 中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十二
    •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顯示的是當時聯合國戰後處理的基本方針,這些宣言中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包括中華民國在內的聯合國認為尖閣諸島被包含在《開羅宣言》中所指的“台灣的附屬島嶼當中”。
    • 而且作為戰爭結果的領土主權處理,最終根據以和平條約為主的國際協議來決定。至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法律上來確定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對日本的領土處理形成最終的法律效力。
    • 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乙項,日本放棄了經由甲午戰爭從中國割讓給日本而得來的台灣和澎湖諸島的領有權,但尖閣諸島不被包含在條約所述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因為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 尖閣諸島明確被包含作為南西諸島一部分而實際上由美國行使施政權,並通過一九七二年的沖繩返還,而明確包含在其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
    • 在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尖閣諸島作為日本領土被保留下來了。當時的聯合國之各主要成員國如美國,英國,法國和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相反,中國的人民日報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發表了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一文,批評美國不顧琉球群島當地人民的反對意願,而將《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未決定託管的琉球群島佔領了。但該文章稱,琉球群島由七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構成。這表明了中國明確承認尖閣諸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雖然中國沒有參與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但日本與當時日本所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締結了 《中日和平條約》。此條約承認,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澎湖島等之所有權利。但在談判《中日和平條約》時,尖閣諸島因被視為日本領土而完全沒有被討論過。這表示在那個時候之前,尖閣諸島即是日本的領土這一事實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
    • 一九六八年秋季, 聯合國機構在東海實施的海洋調查報告指出,東海的海底可能蘊藏了豐富的石油資源,從而使尖閣諸島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在一九七十年代開始提出自己的主張。在此之前,尖閣諸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被置於美國施政下之事實, 他們從來沒有反對過。中國政府也從來沒有對自己沒有提出異議之事作出任何解釋。

問十三先不管台灣(中華民國)如何,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反對《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尖閣諸島之處理呢 ?

  • 答十三
    • 《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結之後對尖閣諸島之處理為國際皆知之事實。中國人民共和國在當時絕不會不知道。事實上,《人民日報》作為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報, 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登了一篇文章,標題是“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之鬥爭”,明確把尖閣諸島包含在美國施政下之琉球群島內。隨後,一直到一九七十年代前, 尖閣諸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被置於美國施政下之事實, 他們從來沒有反對過。中國政府也從來沒有對自己沒有提出異議之事作出任何解釋。

【參考:《開羅宣言》(一九四三年)相關部份】

三大盟國(註:美國,英國和中華民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清朝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參考:《波茨坦公告》第八項(一九四五年)】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b)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

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群島(含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巖南方的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火山群島)、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國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有權對包括海域在內的這些島嶼的領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利。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第一條】

二、就本協定而言,所謂“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是指,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所有權力託管給予美國的全部領土和海域範圍內,根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關於奄美群島的協定及關於南方群島和其他島嶼的協定〉中已經歸還日本的部份以外的部份。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共識紀要】

 關於第一條:
第一條中第二項所指定的領土是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所規定由美國管轄的領土,並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國民政府佈告第二十七號〉中所指,用直線依次連接下列坐標的各點所形成區域內的所有的島嶼,小島,環礁和岩礁:

map

北緯 / 東經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二十四度 / 一百二十二度
二十四度 / 一百三十三度
二十七度 / 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二十七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問十四 中國政府聲稱,日本對尖閣諸島的立場和處理方式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之勝利成果的否定,並嚴重挑戰戰後國際秩序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請問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十四
    • 日本獲取尖閣諸島領土主權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無關。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 針對日本領土而給予法律界定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及相關條約,全都是在以尖閣諸島為日本領土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作出決定之前,中國和台灣都不曾聲稱擁有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
    • 然而,由於一九六八年秋季的一個學術調查結果表明東海的海底可能蘊藏了石油資源,從而使釣魚台列嶼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在一九七十年代開始提出自己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主張。此外,為了試圖證明自己的說法,中國突然開始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之論調,彷彿二戰結束後的國際框架已被日本扭曲了。其實《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對有關日本的二戰結果作出決定之國際框架,但是中國人反對條約決定之行動,已對二戰後的國際秩序構成了嚴重的挑戰。
    • 此外,將兩國之間的間接分歧輕易連繫到過去的戰爭,是從事情的本質上轉移視線的行為。我們認為,這種態度既沒有說服力, 又缺少建設性。事實上,中國原本在日中兩國領導人於二零零八年五月簽署的“日中聯合聲明”中明確表示,“日本在戰後六十多年來,堅持走作為和平國家的道路, 通過和平手段為世界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中方對此表示積極評價。”
    • 縱使中國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等議論, 也不能否定日本作為愛好和平的國家在戰後超過半個世紀以來的正當主張,也不能使有關尖閣諸島的中國獨自主張正當化。

問十五中國政府宣稱,在一九七二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和一九七八年締結和平友好條約談判過程中,“兩國老一輩領導人著眼大局,就「釣魚島問題放一放,留待以後解決」達成重要諒解和共識”。請問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十五
    • 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實際上日本有效控制著該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要解決的領土所有權問題。
    • 日本之上述立場是一貫的,從來沒有與中方之間就尖閣諸島“擱置”或者“維持現狀”達成一致的事實。這一點在邦交正常化時的中日首腦會談記錄(已對外公開)上也很明確。日本就這一立場曾向中方多次明確表示。

【參考: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田中角榮首相和周恩來總理之日中領導人會議(已經發佈為外交記錄)】(暫譯)

田中首相:您對尖閣諸島怎麼看?不少人向我提到這個問題。
周總理:這次不想談釣魚島問題。現在談這個問題不好。因為發現了石油,這就成了問題。如果沒有發現石油, 台灣和美國都不會把它當回事。

【參考: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日中和平友好條約談判時福田赳夫首相和鄧小平副總理之日中領導人會議(已經發佈為外交記錄)】(暫譯)

鄧副總理 : (•••以突然想起來的樣子•••)我還有一件事要說。兩國之間存在著各種問題。例如,中國叫釣魚島,日本叫尖閣列島的這一問題。這種事宜本來不需要在這次會談中提出。我已在北京向園田外務大臣說過,也許我們這代人缺少智慧不能解決,但下一代總比我們聰明,一定會解決問題。看待該問題需要從大局出發。 (福田首相對此沒有回應。)

【參考: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副總理鄧小平跟福田首相會談之後當天的記者招待會,如上所述】(暫譯)

記者:尖閣列島是日本固有的領土。對最近的糾紛感到遺憾。請問副總理對此有何見解。
鄧副總理:“尖閣列島”,我們叫釣魚島,這個名字我們叫法不同,雙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實現中日邦交正常化時,我們雙方約定不涉及這一問題。這次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時候,雙方也約定不涉及這一問題。憑中國人的智慧只能想出這一辦法。因為,一開始談到這個問題,就說不清楚了。倒是有些人想在這個問題上挑一些刺, 來阻礙中日關係的發展。我們認為兩國政府把這個問題避開是比較名明智的,這樣的問題放一下不要緊,等十年也沒有關係。我們這一代缺少智慧, 談這個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下一代比我們聰明,一定會找到彼此都接受的方法。

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的立場

問十六對於尖閣諸島,美國政府一向採取了甚麼樣的立場?

  • 答十六
    • 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的規定,尖閣諸島被歸納為南西群島之一部份,而被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後來又根據一九七二年的《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尖閣諸島被包含在把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正如在舊金山和會上美國代表杜勒斯的發言以及一九五七年日本總理大臣岸信介和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的聯合新聞公報上所明確顯示,美國承認日本對南西群島擁有“剩餘主權”。
    • 此外,為配合《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方面,美國政府已明確表示,尖閣諸島於一九七二年作為沖繩歸還日本的一部份,屬於日本政府的管轄之下, 因此《日美安保條約》適用於尖閣諸島。
    • 關於黃尾嶼和大正島,這兩者都是尖閣諸島的一部分,在一九七二年沖繩歸還之際,儘管中國在當時已經開始獨自主張擁有尖閣諸島的主權,但這些島嶼根據《日美駐軍地位協定》,作為日本的設施和區域,一直由日本提供給美國使用至今。
    •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事實可以指出:
      • (一)、由於經常有台灣漁民闖入尖閣諸島的領海周圍及非法登陸,日本外務省於一九六八年八月三日對美國駐日本大使發出普通照會,要求美國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取締入侵者,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美方回答說,已經採取了驅逐入侵者等措施。
      • (二)、美國中央情報局於一九七一年所提出的秘密情報報告書於二零零七年受批准對外公開發表。內容提到了尖閣諸島被普遍認為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還有諸如「日本對於尖閣諸島主權要求上極為有力,對此中國應該付出更多關於所有權的舉證責任」等內容。

【註一】

 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平會議上,美國首席代表約翰•福斯特•杜勒斯國務卿發言相關部分:「條約第三條規定琉球與日本南方及東南各島,此等島嶼自投降後即在美國單獨管理下。有些盟國主張條約應規定日本放棄對此等島嶼的主權並交給美國,其他則建議此等島嶼應完全歸還日本。由於盟國間意見的不同,美國覺得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同時使這些島嶼可能帶入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

【註二】

 一九五七年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艾森豪威爾總統的聯合公報部分內容:「總理大臣強烈表達了日本國民對琉球及小笠原群島施政權歸還之熱心期盼,而總統則重申美國的一貫立場,亦即是日本對上述群島擁有潛在主權。」

尖閣諸島所有權轉讓日本政府

問十七中國強烈反對日本政府於二零一二年九月獲取尖閣三島的所有權。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 答十七
    • 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實際上日本有效控制著該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要解決的領土所有權問題。日本政府此次獲得尖閣三島的所有權,完全不會給別的國家或區域帶來任何問題。
    •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尖閣諸島提出獨自的主張是事實。日本不同意其主張,但日本政府已向中國政府解釋了,從廣泛的角度來看,近期的所有權轉移是為了給尖閣諸島提供一個長期和穩定的管理和維護,無非是把從一九三二年之後轉讓給平民的所有權再次歸還給政府罷了。日本政府作為一個對東亞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負有責任之國家,將繼續努力對中國作出呼籲,為顧全兩國關係的大局而保持冷靜。
    • 在中國各地發生抗日遊行示威,並出現針對日本使館和公館投擲石塊和雜物,針對在華日本人的施暴行為,針對日本企業的破壞,放火和搶劫等行為,令人深感遺憾。不管是出於甚麼理由,暴力行為決不可姑息,對意見差異而產生的任何不滿必須以和平的方式表現出來。日本要求中國確保在華日本人和企業的安全,並對此次受損的日本企業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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