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恢復國際人員往來的階段性措施(「短期商務目的」及「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持有人」)(11月1日更新)
2021/2/16
於2020年9月25日,日本政府召開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對策本部會議,會議決定開始受理短期滯在(僅限商務目的)及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不包括「外交」、「公用」、「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及「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在留資格)的簽證申請。
此外,於2020年10月30日,日本政府召開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對策本部會議,會議決定將香港及澳門從入境管制國家·地區中除名。有關之必要手續,詳情如下:
(注)・關於在留資格「外交」・「公用」・「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將不會採取此新措施,而會沿用現行之手續受理簽證申請。
・至2020年3月8日為止由本館發出的簽證仍然失效。
・對香港・澳門之免簽證措施仍然暫停。
1 對象
(1)對象
在香港・澳門居住並持有此地區之旅遊證件的人士、在香港・澳門之長期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永久居民及長期居留許可持有人)中,使用赴日直航航班,或如使用需經由第三國而轉機到達日本的情況下,須獲得經由國家・地區的入境許可,但不入境該第三國而直接入境日本的人士。
2 赴日目的
(1) 短期滯在(僅限商務目的)(※ 不會發出數次簽證)
赴日出差以進行業務聯絡、商談業務、簽訂契約、售後服務、宣傳、市場調査、出席會議、文化交流、自治團體交流、體育活動交流等沒有收取報酬之活動,在日逗留期間為90 日以内。
(2)「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持有人
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的人士(不包括「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及「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在留資格)
3 申請方法
由2020年10月5日(星期一)開始於日本簽證申請中心受理申請。(原則上不認可代辦申請。)
4 所須文件
(1)短期滯在(僅限商務目的)(※ 不會發出數次簽證)
2. 護照(正本及複印本)
3. 香港或澳門身份證(正本及複印本)
4. 有效香港或澳門居留許可(正本及複印本)
(※ 如是大學生等之文化交流等情況,可提交在學證明書)
(※ 如申請人或扶養者是公司東主或合夥人,須一併提交公司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的核證本」的正本及複印本。)
(※ 如申請人或扶養者是公司東主或合夥人,須一併提交公司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的核證本」的正本及複印本。)
8. 誓約書 - Residence Track(複印本2份(PDF列印可)、(注)需由日本邀請・擔保企業或團體作成)
(2)「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持有人
2. 護照(正本及複印本)
3. 香港或澳門身份證(正本及複印本)
4. 有效香港或澳門居留許可(正本及複印本)
5.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正本及複印本)
6. 誓約書 - Residence Track(複印本2份(PDF列印可)、(注)需由日本邀請・擔保企業或團體作成)
(注1) 如有需要,可能會被要求提交額外文件。
(注2) 如使用在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交付,但已超過有效期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的情況下,請一併提交由邀請・擔保機構等發出之文件,其内容要包含「將會繼續以在辦理『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手續時同樣之活動内容作出邀請・擔保」。
(注3) 依據本措施而獲發新簽證的情況下,申請人所持有之有效簽證(一次・數次)會予以失效,故此,在申請簽證時,請一併提交關於簽證之「取消同意書」(格式不限)。
5 誓約書相關注意事項
(1) 誓約書需由日本邀請・擔保企業或團體作成,申請人一人一份(需要2份複印本)。
(2) 在審査結束後,其中一份交予本館之誓約書複印本會退回申請人。在入境日本時,請向檢疫官提交該誓約書。
(3) 在留資格「家族滞在」及「定住者」持有人的誓約書不能由申請人之主簽證持有人(如在日居留之父母或配偶等)填寫。可由申請人之主簽證持有人所屬企業等作成。
(4) 如因沒有日本邀請・擔保企業或團體等而難於提交誓約書的情況下,請在申請前,預先準備説明書與本館相談。
(5) 關於在留資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會沿用現行之簽證手續辦理,故不需要提交誓約書。
(6) 關於在留資格「教育」及「教授」的相關簽證申請,除誓約書外,請一併提交由所屬或預定所屬的教育機構發出的理由書(格式不限),其内容要包含「為了解決因教職員欠缺,如不能及時補充,該教育機構的教育活動將會難以實行;或申請人為不可或缺的人才等相關問題,故申請人是必須入境的」。
(7) 請在「法人番号」欄內填寫由國稅廳長官指定之13位號碼。
(7) 請在「法人番号」欄內填寫由國稅廳長官指定之13位號碼。
6 已提交簽證申請的人士
在早前已向本館提交簽證申請,如赴日目的仍與提交申請時相同,並希望利用本措施的人士,請向日本簽證申請中心補交誓約書 - Residence Track。
(※僅限短期商務(一次有效)、「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持有人提交的申請。)
7 發出簽證結果所須時間
(1)由於本措施並沒有設置標準處理時間,若屬可發出簽證結果的情況,將由日本簽證申請中心個別聯絡。
依據本措施而獲發新簽證的情況下,原則上,原本持有之有效簽證將予以失效。
(2)雖然可預計直至發出審査結果為止相應的所需時間,但本館不會接受提交申請後之審査進度及預計發出簽證審査結果日期等相關査詢,以及提早發出簽證審査結果的要求,敬請留意。
此外,作為審査結果,也有可能不獲發簽證的。
(3)在本措施開始實施後,如申請數量過多,本館可能會暫停受理申請。不過,對已受理之申請,本館仍會繼續審査及發出結果。
8 其他
(1)在入境日本時,由於必需已在智能電話安裝接觸確認應用程式,故請在入境前安裝及設定。
【接觸確認應用程式】
(2)關於本措施,請參閲以下外務省網頁。
外務省網頁
9 諮詢處
除本館外,以下機構也可接受簽證相關査詢。
電話號碼:(+81)3-5363-3013
電話號碼(日本國内):0570-011000(語音電話)
諮詢時間:辦工日 上午9點~下午5點(日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