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最新入境限制(2020年3月19日)

2020/3/19
(重要通知)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最新入境限制
2020319日)

1 由於依據日本政府的《感染症法》,已將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COVID-19)指定為“指定感染症",凡申請入境的外國人,若被醫生視為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患者,則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內不獲准許入境之基準。
     此外,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被指定為《檢疫法》的“檢疫感染症",檢疫官有權命令疑似感染者接受檢疫,即使是持有有效簽證的外國人也不例外。
 
2 再者,日本政府已決定於2020年3月19日起,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之外國人,如沒有特別理由,將不獲准許入境。
(1)訪日的前14天內曾到訪中國湖北省、中國浙江省、韓國大邱廣域市、韓國慶尚北道(清道郡、慶山市、安東市、永川市、漆谷郡、義城郡、星州郡、軍威郡)、伊朗(庫姆省、德黑蘭省、吉蘭省、馬贊德蘭省、伊斯法罕省、阿爾伯茲省、中央省、加茲溫省、塞姆南省、戈勒斯坦省、洛雷斯坦省)、意大利(倫巴第區、威尼托區、艾米利亞—羅馬涅區、馬爾凱區、皮埃蒙特區、瓦萊達奧斯塔區、特倫蒂諾—上阿迪杰區、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區、利古里亞區)、聖馬力諾、冰島、瑞士(提契諾州、巴塞爾城半州)或西班牙(納瓦拉自治區、馬德里自治區、巴斯克自治區、拉里奧哈自治區)
(2)持有由中國湖北省浙江省簽發的中國旅遊證件
(3)乘搭前往日本港口之船舶,而該船舶有發生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個案
 
3 依據「發出日本入境簽證的基準原則」,將不予受理凡符合上述第2點內任何一項不獲准許入境條件之人士的簽證申請。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必須提交有關於訪日的前14天內有否曾經或計劃到訪上述2(1)之地點的確認書。
 
4 此外,即使現在持有有效數次赴日簽證的外國人,如符合以上情況,亦不准許入境。
 
5 如確認書內有虛假申報的情況,將不獲發簽證。在其後6個月內,以同一目的之簽證申請也不會被受理。此外,如在獲發簽證後,發現有虛假申報的情況,獲發之簽證亦會被註銷。
 
6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之規定,在入境日本時,如有虛假申報的情況,將不獲准入境。依據相同法規,如在入境後,發現有虛假申報的情況,將有可能被判處監禁3年或以下,或判罰款300萬日元或以下。此外,在留資格也有可能被註銷及強制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