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持有日本在留資格之外國人再入境日本的所須手續(重要通知)(8/31更新)

2020/8/31
 
關於持有日本在留資格之外國人再入境日本的所須手續(重要通知)8/31更新
 
  【1】2020年8月31日或以前由日本出境的人士
 
 於2020年8月31日或以前使用「再入国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國許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以下相同))由日本出境的外國人再入境日本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詳情如下。
 
・由本館發出之「再入国関連書類提出確認書」
・出發前72小時内(採取化驗樣本起計)取得之PCR檢査證明
 
○「再入国関連書類提出確認書」之申請方法
 
1 對象
     於2020831日或以前,使用「再入国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國許可)由日本出境,仍在「再入国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内的外國人。
 
2 申請地點
(1)    在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一座46樓
(2)    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傳播,申請及領取均採取事前預約制。已決定再入境日本日期的人士,請在來館前,致電本館簽證部(+852-2522-1184)預約。
 
3 申請人
原則上,申請・領取時均須申請人親身前來本館。
不過,對於未成年人士,可由雙親代辦申請;而在同一日由日本出境的夫婦,可由其中一方代辦申請。
(代辦申請時,必須出示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以證明親屬關係。)
 
4 所須文件
(1)    護照(正本・複印本(個人身份事項記載頁、「再入国許可」、再入國入國記錄卡、最新近之出境蓋章))
(2)    在留卡(正背面)(正本・複印本)
(3)    交付申請書(指定表格)
※ 護照及在留卡必須出示正本及提交複印本。
 
5 領取日
申請日翌日起計3個工作日
 
6 再入境時之注意事項
(1)    於再入境日本時,除須要提交已取得之「再入国関連書類提出確認書」之外,也必須提交由採取化驗樣本起至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72小時内從醫療機構取得之PCR檢査證明
(2)    於再入境日本後,必需在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如鐵道、巴士、飛機、的士等)的情況下,移動到停留地點(如住宅、酒店、親屬・朋友家等)停留14日。請務必在再入境前確保停留地點及移動方法。
 
7 相關連結
(1)關於持有在留資格之外國人的再入境事宜
https://www.mofa.go.jp/ca/fna/page4e_001074.html
(2)再入境時之所須手續・文件等
https://www.mofa.go.jp/ca/fna/page25e_000334.html

【2】2020年9月1日或以後由日本出境的人士
    詳情請參閱法務省網頁。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07_00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