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辦理簽證的辦法

2020/2/3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辦理簽證的辦法
 
 
1. 1月28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決定並公布了一項政令,將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分別指定為基於《感染症法》的「指定感染症」和基於《檢疫法》的「檢疫感染症」。(政令規定的「指定感染症」期間為自實施之日以後的同日起至經過1年之日為止)。
 
根據《感染症法》對「指定感染症」的指定,自實施之日起,申請入境的外國人,若被醫生視為冠狀病毒患者,則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第1號不許入境的事由。
 
另外,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被指定為《檢疫法》的「檢疫感染症」,實施日以後,檢疫官有權命令疑似感染者接受診察、檢查,即使是獲發了簽證的人也不例外。
 
 
2. 日本時間1月31日凌晨,WHO(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基於此,為了防止傳染在日本國內擴大,日本政府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指定為《感染症法》中的「指定感染症」以及《檢疫法》中的「檢疫感染症」的措施實施時間由原計劃的2月7日提前到2月1日。
 
與此同時,即使沒有確認感染,也將大幅加強入境管理,通過安全保障會議決定並且內閣會議同意以下事項:
 
「法務大臣宣布在一段時間內,將把申請入境日本當日之前的14天內有中國湖北省停留史的外國人,以及持有該省發行的該國護照的外國人(除特殊情況外)視為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第14號》條例所指(不許入境)。」
 
以上措施和「指定感染症」及「檢疫感染症」的實施,於日本時間2月1日上午0點開始執行。
 
  
3. 根據以上的政令及決定,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對今後簽證申請采取以下措施。
 
(1)持有湖北省簽發的中國護照的申請人,簽證申請不予受理。
 
(2)在申請簽證時,要求提交確認書,選擇「(在預計訪日時間的前14天內)去過」或「(簽證發放後)有計劃去」湖北省的申請人,簽證申請不予受理。
 
  
4. 此外,即使現在持有有效數次赴日簽證的外國人,如符合以上情況,亦不許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