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援名義
計劃舉辦各類活動的團體等,如希望使用後援名義等,請在確認以下所示要領之後,將申請資料郵寄至本館進行申請。(不接受以個人名義之申請)
另外,如活動內容不符合條件,本館將拒絕給予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敬請留意。
- 申請接受期間
請在希望開始使用後援名義等之日(包括印刷在宣傳手冊等上的日期和在網站等上開始宣傳的日期)前一個半月申請。此外,未提前一個半月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全的,有關申請將會被拒。
※僅在收到名義等使用許可通知之後,才可在宣傳手冊或網站等上刊登「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名義等。在收到名義等使用許可通知之前,即使正在申請,也不允許刊登「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計劃)/(正在申請)」等內容。
※申請僅限於使用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名義之活動開始前。
- 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後援名義等時,請準備(1)至(5)所示資料(如沒有類似資料,請務必製作)。此外,下列(1)至(2)的資料,請務必按照規定格式製作。
除必須準備下列資料外,可能需要提交補充資料,敬請諒解。
(1)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申請書及承諾書(Word)
●填寫時的注意事項
- 請在了解附件格式的「4.遵守事項」的基礎上製作。(不接受更改有關內容。)
- 代表人一欄請填寫活動主辦單位(或申請單位)的代表人,而非舉辦活動的代表人。(不需要蓋印公章)
- 格式中的「3.申請的名義等」,請填寫「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後援名義」等。
(2)活動概要(Word)
●填寫時的注意事項
- 務必填寫所有項目。
- 格式中的「8. 希望開始使用後援名義等之日」,請填寫申請單位希望使用總領事館後援名義等的日期(包括印刷在宣傳手冊等上的日期和在網站等上開始宣傳的日期)。不得填寫為從許可日開始等。
- 格式中的「10.關於本活動的總領事館後援名義等申請記錄」的「上次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通知編號」記載於總領事館交付的使用許可通知書上。
(3)收支預算書(Excel)
●填寫時的注意事項
- 不限格式,製作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參照填寫示例。
- 從多家單位接受贊助資金等時,請在附頁或收支預算書中填寫各單位的名稱及明細。
(4)有關活動基本情況的資料
i. 介紹活動基本情況的資料,如企劃書、出品作品名單(展覽會等)、作品內容(電影、戲劇等)、節目單、招募要點(公開招募展、競演會等)等(任何活動在申請時至少需要其中一種資料)
ii. 介紹在活動中合理採取相關措施的資料,如在提供食品的活動中採取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措施、在體育活動中採取防止事故、救護以及補償(保險)等方面的措施
(5)介紹主辦單位和申請單位等的基本情況的資料
i. 董事名單(包括所屬團體,工作單位及職位,或附上能說明背景的文件。)
ii. 章程或以此為準的資料(規章、會章、捐獻行為等)
iii. 單位等的沿革、活動成績、活動內容等
iv. 主辦單位和申請單位不是同壹單位時,提交能夠說明兩者關系的資料(合同書等)
過去兩年以內取得過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的活動,可以不提交上ii. 和iii.的資料。但是,活動內容在上次申請以後發生變化的,務必提交ii. 和iii. 的資料。
政府部門、在港外交團體、領事機構、國際機構、地方政府、外務省管轄的獨立行政法人,可以不提交上述i.、ii.和iii.的資料。
- 不可使用後援名義等的情況
- 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規範的活動等
- 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缺乏公益性的活動等
- 政治團體、宗教團體及類似團體舉辦的活動等
- 有強烈政治和宗教因素的活動等
- 舉辦活動可能會涉及特定團體等的利益的活動等
- 主辦方的活動運營能力等存在質疑的活動等
- 原則上,過去舉辦次數為三次以下的活動(一次性活動或因特殊理由而獲批許可等情況除外)
- 無助於我國或外國的介紹或者國際友好交流的活動以及對我國外交沒有貢獻的活動等
- 被認為無益於促進日本與其他國家間的友好關係的活動等 - 違反或有可能違反活動舉辦地法例的活動等
- 根據過去5年內的申請記錄判斷認為沒有遵守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與主辦方(或申請方)間的承諾事項的單位提出的申請(參照「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申請書及承諾書」的4.遵守事項)
- 在過去5年內對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後援名義等進行過不正當使用和虛假申請的活動或單位提出的申請
- 其他外交上認為不妥的活動等
- 關於活動結束後的報告
請在活動舉辦期滿後3個月內提交下述資料進行報告。如不報告,今後將不再受理該單位就活動後援名義等提出的使用許可申請。
※即使因故未能進行活動報告,也務必連同理由提交中期報告。此外,務必提交最終的活動報告。
(1) 活動實施報告(Word)
(2) 收支結算書(不限格式)
(3) 介紹活動實施基本情況的資料等
(4) 使用了後援名義等的宣傳手冊、海報等(在網站等上使用時,請將該網頁打印後提交)
- 申請受理機構和咨詢方式
(1) 向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提出申請(總領事館管轄區域內的活動) 由於是連續性活動而知曉負責人時,可直接向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初次申請或不知道由誰人負責時,請將申請書寄送至下述地址。
【申請書寄送地址】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一座47樓
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廣報文化部
【査詢方式】
日本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廣報文化部
電話:852-2522-1184
E-mail:infojp@hn.mofa.go.jp
※不受理與向外務省和其他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相關的咨詢。請參照ii. 或iii.。
(2) 向日本國駐中國大使館和其他駐中國總領事館提出申請(本館管轄區域外的活動)
請向管轄舉辦地的駐外使領館(領事辦事處除外)提出申請。請根據各駐中國使領館的管轄區域確認受理申請機構及地址等。此外,同一活動不允許向外務省和駐外使領館以及向多家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
(3) 向外務省提出申請(日本國內的活動)
請向外務省提出申請。請根據外務省後援名義等使用許可申請(外務省網站)確認受理申請機構及地址等。此外,同一活動不允許向外務省和駐外使領館以及向多家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